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本金49407.54元、利息21648.65元、滞纳金6693.44元,共计77749.63元(已结算至2017年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利息按欠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五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