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中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福建中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土地毁损人民币50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福建中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1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