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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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息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息烽县宏达彩钢瓦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04.1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承担310元,被告息烽县宏达彩钢瓦经营部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