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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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即15.4%自2018年5月15日起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至该3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即15.4%自2018年4月20日起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至该2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