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利息271993.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