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806456元; 二、驳回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938元,由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负担25870元,由被告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8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