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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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宏强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8162.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承担210元,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宏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