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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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4执3362号 周训武、刘奇奇、王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训武与被执行人刘奇奇、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杰(一般保证责任)自动履行完毕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周训武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280元(利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2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7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