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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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6.42元,并支付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驳回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附文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