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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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890.34元,并支付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承担的违约金771.37元及相应的透支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在本案涉及的透支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桂N×××××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