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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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361691780.82元及违约金(以361691780.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二、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款1480362.52元; 三、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质押业务登记编号420000001643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21148036股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追偿; 五、驳回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074元,由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1964元(已交纳),由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979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