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00元及利息(以12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07307;***6232636100136707315;***6232636100136707323;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07331。)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