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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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利川市龙船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耍乐堂土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2016年7月20日、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利川市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和《资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北省耍乐堂土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利川市龙船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土地及设施设备(不含门面房); 三、被告湖北省耍乐堂土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2433元/天支付房屋、土地及设施设备租金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利川市龙船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利川市龙船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被告湖北省耍乐堂土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