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乡市余力电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乡市余力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62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1年1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1元,减半收取计1815.5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235.5元,由原告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5.5元,由被告新乡市余力电源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