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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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308.37元及利息10919.19元、违约金5999.57元(2021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