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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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 信阳市顺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贷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不能在上述期限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可申请变卖被告***、***抵押的房产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信阳市顺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信阳市顺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