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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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 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以3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 二、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证号为天经国用(2009)字第001号土地、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天经(2009)字第002号、房地权天字第××号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18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第二项抵押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由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