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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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九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瀚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135683.8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被告安徽瀚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土建部分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四、在被告安徽瀚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欠付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款范围内,原告***、***、***、***、***就安徽瀚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公告费910元,合计217697元,由原告***、***、***、***、***负担27697元,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