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田野泉酿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田野泉酿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LT20200416-01A的《商务合同》。 二、被告江苏力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吉林省田野泉酿造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124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田野泉酿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田野泉酿造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江苏力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力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