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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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3执恢572号 申请执行人:周九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秦细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九桂与被执行人秦细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湘1103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3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人:伍拥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