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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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县管理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对被申请人***在国网会同县供电公司自2021年9月起的工资每月冻结5000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对申请人***与第三人曹玲共同所有的位于会同县江洲寨(蓑衣塘)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1]809号商品住房予以查封,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2686.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