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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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2×××29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9-9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