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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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黔2628执恢11号

欧安烈、张斌、欧先明:

申请执行人欧安烈与被执行人张斌、欧先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欧先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应予结案。

案件执行经过及结果:本院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黔2628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斌、欧先明连带支付欧安烈合伙投资款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16年12月6日,申请人欧安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欧先明以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承建锦屏县大同至黎平县,被执行人欧先明为实际施工人,为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执行该工程款。2017年3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欧先明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应得的工程款。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后裁定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1月15日,本院到锦屏县交通运输局提取案件款566422元,2018年2月22日该款项到我院账户。2018年2月22日,本院以(2018)黔2628执恢11号案件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6日领取合伙投资款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余下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740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本院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黔2628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黔2628执恢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2月26日结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18-2-26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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