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