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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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皖K×××××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