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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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皖K×××××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8-26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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