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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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兴县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11执121号 文慧萌、秦丽芳、秦旭明、宾有弟、李催艳、李宗民、陈文倩、谭连英、张振东、张润强、陈沛贤: 本院执行的莫含苹申请秦丽芳、秦旭明、宾有弟、李催艳、李宗民、陈文倩、谭连英、张振东、张润强、陈沛贤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丽芳、秦旭明、宾有弟、李催艳、李宗民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文倩、谭连英、张振东、张润强、陈沛贤,亦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