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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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永福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159625.7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6159625.7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在被告安徽永福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93元,由原告***负担131092元,被告安徽永福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7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永福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80000元,由原告***负担140000元,被告安徽永福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