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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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第三人贺振发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唐召源的木材款68000元予以冻结,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