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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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1执保743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建华、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4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曾建华、刘美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曾建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472.26元,查明被申请人刘美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68.61元。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49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494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