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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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1执保734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禄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4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陈禄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陈禄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1155元。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4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48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