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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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6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 二、由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5955959元,并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由***对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应偿还的货款本息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285元,由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负担52539元(47539元+5000元),***负担7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负担47539元,***负担402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