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6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

二、由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5955959元,并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由***对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应偿还的货款本息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285元,由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负担52539元(47539元+5000元),***负担7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负担47539元,***负担402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8-24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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