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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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121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甘伟康: 关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甘伟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甘伟康名下银行(工行、中国银行、招行、支付宝)存款50892.81元,实际冻结753.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