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1执保757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杰、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5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段杰、唐艳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段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30000元,查明被申请人唐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30000元。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5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冻结银行存款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5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