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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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567号

陆昌庄、全慧容、滕俪华:

关于申请人陆昌庄与被申请人全慧容、藤俪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98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全慧容、藤武超名下位于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2021年4月23日冻结被申请人滕俪华、全慧容名下的银行存款273000元(光大、光大、中行、中行、支付宝、财付通),共计实际控制金额50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98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裁判日期 2021-5-10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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