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天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天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购房款179651元,并支付自起诉日即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天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141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计1946.5元,由福建天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