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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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824执866号

侯新勇:

你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晋08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向稷山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2)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0511037629200003203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1448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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