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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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透支本金21228.13元、利息12236.70元、滞纳金(违约金)973.0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4日,之后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公告费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