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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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01603元; 二、限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2975.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