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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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马风能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国创风叶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国创风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龙马风能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7244332.25元及利息(利息以1,724,4332.2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计息,按照同业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国创风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龙马风能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4,089,000元; 三、原告山东龙马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案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46元,减半收取计7422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国创风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