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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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付给原告2021年4月21日前的利息3977.4元,及2021年4月22日后的利息(利息以逾期本金数为基数,在年利率9.8%基础上加30%罚息计算,计算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具体数字以原告贷款管理系统显示的数字为准);被告房红娟、***对被告***、***以上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9元,由被告***、***负担2929.5元,由被告***、***负担29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