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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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4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姜某某账户存款 1525元(案款1475元、执行费50元),2021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姜某某自动缴纳1525元,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姜某某存款账户的冻结,将扣除执行费50元后的案款14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姜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