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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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帝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2528元;被告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69.5元,保全费人民币230元,合计人民币399.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4元,被告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