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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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与佟贵州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以继承佟贵州的的财产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本金68276.68元,利息7699.95元(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2019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罚息按照此标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对东宁市鸿峰 -9-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被告***、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