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2841元; 二、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017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完成位于百色市城东路迎龙区YL01-04-36地块的春天花园小区第2幢1层103号商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