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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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780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106000元,计款12078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7583.03元、误工费17395.5元、护理费6958.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3316元、鉴定费700元、精神鉴定检查费667元、精神鉴定费3000元、保全费170元、评估费100元、送达费35元,计款102579.73元。扣减已赔偿的17583.03元,应再赔偿8499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汇款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4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