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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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租赁费、租赁物丢失损失共计73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4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