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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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案件结案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结案告知书 (2019)桂0124执保71号 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全,要求保全被执行人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298号荷花苑B区171套房产即C8号楼l单元1-201、1-301、1-701、1-901、1-1101、1-1701、1-602、1-802、1-1002、1-103、1-203、1-3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1-1003、1-1103、1-1203、1-1303、1-1403、1-1503、1-1603、1-1703、1-105、1-205、1-305、1-405、1-505、1-605、1-705、1-805、1-905、1-1005、1-1105、1-1205、1-1305、1-1405、1-1505、1-1605、1-1705、2单元2-201、2-301、2-401、2-501、2-601、2-701、2-801、2-901、2-1001、2-1101、2-1201、2-1701、2-202、2-302、2-402、2-502、2-602、2-702、2-802、2-902、2-1002、2-1102、2-1202、2-1702、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903、2-1003、2-1103、2-1203、2-1303、2-1703、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2-905、2-1005、2-1105、2-1205、2-1305、2-1405、2-1505、2-1605、2-1705、2-106、2-206、2-306、2-406、2-506、2-606、2-706、2-806、2-906、2-1006、2-1106、2-1206、2-1306、2-1406、2-1506、2-1606、2-1706、2-107、2-207、2-307、2-407、2-507、2-607、2-707、2-807、2-1007、2-1107、2-1207、C9号楼1单元1-201、1-301、1-401、1-501、2单元2-101、2-201、2-301、2-401、2-501、2-601、2-701、2-801、2-901、2-1001、2-1101、2-1201、2-102、2-202、2-302、2-402、2-502、2-602、2-702、2-802、2-902、2-1002、2-1102、2-1202、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903、2-1103、2-1203、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1205号房产及相当于30000000元的财产,除因C8号楼1单元1-201、1-203、1-303、1-205、2单元2-201、2-1701、2-202、2-203、2-205、2-1705、2-206、C9号楼1单元1-201、2单元2-101、2-201、2-102、2-202、2-103、2-203、2-303、2-403共20套房已出售并备案,无法查封外。其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作出保全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298号荷花苑B区151套房产即C8号楼l单元1-301、1-701、1-901、1-1101、1-1701、1-602、1-802、1-1002、1-1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1-1003、1-1103、1-1203、1-1303、1-1403、1-1503、1-1603、1-1703、1-105、1-305、1-405、1-505、1-605、1-705、1-805、1-905、1-1005、1-1105、1-1205、1-1305、1-1405、1-1505、1-1605、1-1705、2单元2-301、2-401、2-501、2-601、2-701、2-801、2-901、2-1001、2-1101、2-1201、2-302、2-402、2-502、2-602、2-702、2-802、2-902、2-1002、2-1102、2-1202、2-1702、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903、2-1003、2-1103、2-1203、2-1303、2-1703、2-1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2-905、2-1005、2-1105、2-1205、2-1305、2-1405、2-1505、2-1605、2-106、2-306、2-406、2-506、2-606、2-706、2-806、2-906、2-1006、2-1106、2-1206、2-1306、2-1406、2-1506、2-1606、2-1706、2-107、2-207、2-307、2-407、2-507、2-607、2-707、2-807、2-1007、2-1107、2-1207、C9号楼1单元1-301、1-401、1-501、2单元2-301、2-401、2-501、2-601、2-701、2-801、2-901、2-1001、2-1101、2-1201、2-302、2-402、2-502、2-602、2-702、2-802、2-902、2-1002、2-1102、2-1202、2-503、2-603、2-703、2-803、2-903、2-1103、2-1203、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1205号房产,本次保全期限为三年(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2019年7月10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山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13×××93的账户存款550.88元、账号为13×××23的账户存款541.15元,本次保全期限为一年(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申请人广西三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可以结案。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