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