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278992.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利息30008.29元、罚息219.45元、复利529.85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罚息不得计复利)。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1312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7-21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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