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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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海南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北海泰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海泰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银滩南星广场房地产开发拓展服务合同》及2019年1月27日签订的《合作续期补充条款》于2019年5月1日已经解除。 二、驳回原告北海泰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北海泰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返还给反诉原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受理费13800元,反诉受理费6910元,由原告北海泰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被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